首先,只有人民法院有宣布婚姻无效的权利,另外,婚姻法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相关利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布婚姻无效的申请。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时,双方当事人已经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将第三种情形,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予以删除。2021年开始,只有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为:男性二十二周岁,女性二十周岁。无效婚姻自始无效,男女双方自始不具有因为结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效婚姻本质上是同居关系。关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禁止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