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用人单位的要求是不合理也不合法!★按现行《劳动合同法》及暂行条例要求,只要劳动者入职就应当交纳社保,而劳动者需提前30天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在辞职前社保还是应由企业负担。★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的利益,可能对未满月的部分按天扣除,个人认为是合理的,社保一般都是月初缴费,如果正赶上缴完费便辞职,公司真的亏大了。★如果出现争议纠纷,可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解决。
合理的行为,社保局次月的社保是减扣不下来的,所以你应该承担8月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超过了企业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