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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教育法规定了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的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一方,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所施行的纪律上的惩戒措施。
根据195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a.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b.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c.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定、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d.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e.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f.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g.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h.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务的;
i.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联系的;
j.泄露国家机密的;
k.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l.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行为。
行政处分的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几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其他组织,对违反特定的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给予的一种惩戒、制裁措施。它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其他组织进行管理、履行维护公共秩序职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a.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一点使它与民事处罚、刑事处罚相区别。因为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都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
行政处罚虽然是由行政机关作出,但并不是任何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是一种职权。只有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