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2010年的87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说明:“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另外国家审计署审计口径也明确指出各类保障房不得重复享受。因此住廉租房得人不能再申请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