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犯罪: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根据英国北爱尔兰总检察长贝尔先生的研究,所谓洗钱罪上游犯罪这一概念是来源于美国的反洗钱实践(Bell, 2002)。
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下游犯罪:指的就是洗钱犯罪。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洗钱罪的主体不应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只能是“上游犯罪” (上游犯罪是指洗钱罪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性犯罪”,由于其与洗钱罪有密切联系,故一般将洗钱犯罪的对象称为上游犯罪,将洗钱罪称为下游犯罪。)行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
扩展资料: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第191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洗钱罪。虽然在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曾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确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犯罪”,但最终还是删去了原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等严重犯罪”的概括性规定。
这样,1997年刑法中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三类,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
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为了体现对恐怖犯罪活动的打击,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而《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修改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游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下游犯罪
上游犯罪是指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根据英国北爱尔兰总检察长贝尔先生的研究,所谓洗钱罪上游犯罪这一概念是来源于美国的反洗钱实践 (Bell, 2002)。
我国现行的刑法仅规定了贩毒、走私、黑社会犯罪和恐怖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称为原生犯罪或上游犯罪,而将洗钱犯罪相应称为派生犯罪或者再生犯罪、下游犯罪。⑷这种“原生-派生(再生)”与“上游-下游”称谓用来概括那些具有因果关系和各罪发生存在先后次序的犯罪群十分贴切。
国外犯罪学界一般认为洗钱犯罪包括“清洗和再投资”两个阶段,产生非法收益的犯罪为“上游犯罪”,洗钱犯罪则为“下游犯罪”
###我国的通说认为:贩毒、走私、黑社会犯罪和恐怖犯罪为上游犯罪,下游犯罪则是指洗钱罪。
还有学说认为:以洗钱罪作为下游犯罪是关联犯罪中的一种形式。
关联犯罪共有十三种:
关联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主要有以下十三组:�
1.受贿罪(第385条,主犯罪)与行贿罪(第389条,从犯罪)及单位行贿罪(第393条,从犯罪);�
2.单位受贿罪(第387条,主犯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从犯罪);�
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主犯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从犯罪);�
4.洗钱罪(第191条,从犯罪)与毒品犯罪(刑法第6章第7节规定之犯罪,主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第294条,主犯罪)及走私犯罪(刑法第3章第2节规定之犯罪,主犯罪);�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主犯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主犯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第294条第4款,从犯罪);�
6.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312条,从犯罪)与为获得赃物而实施的犯罪(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主犯罪);
7.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2款,从犯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从犯罪)与毒品犯罪(刑法第6章第7节规定之他罪,主犯罪);�
8.逃离部队罪(第435条,主犯罪)与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从犯罪)及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3条,从犯罪);�
9.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从犯罪)与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主犯罪)及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主犯罪);�
1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第414条,从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刑法第3章第1节规定之犯罪,主犯罪)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从犯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主犯罪);�
12.窝藏、包庇罪(第310条,从犯罪)与被窝藏、包庇之罪犯所犯罪行(除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逃离部队罪等特殊犯罪之外的所有犯罪,主犯罪);�
1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从犯罪)与现行刑法规定之所有犯罪(主犯罪)。�
####楼上的应该学的不深,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关联犯罪等法律用语属于法理分类,当然是法律用语,只是这些法律用语法学本科生一般是不涉及的。
非法律名词,没听说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