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了检查院,为什么不让看录音录像?符合法律吗?

2025-05-12 2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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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被修改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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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旧刑事诉讼法,就可以知道检察院还在抱着过去的法条不放。

回答2:

符合

回答3:

我想不给看,应当还未外理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