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脚扭伤,并非组织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遭受意外袭击或他方侵害,完全是自我行为所至,这样情况找主办方承责不能得到法理支持,如果主办方出手道义和关照自愿给予一定的补贴属于另外一由事,但不是法定责任。
首先我不是专门法律人士,但从事安全监管工作。从安全责任划分来说,主办方应负责与活动直接有关的安全,邀请参加活动,参加者是自愿行为,应在个人安全方面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事件发生在直接活动必要的路途往来及活动过程中,则主办方负全责。该事件发生活动期间,但非活动必要行动,发生事件应由个人承担全责。主办方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同情关心,是人之常情。事件方可以提出争取同情的要求,但无强制性要求的依据。供参考
你好,表述问题清楚,一看就是文化人儿,哈哈。言归正传。个人认为:这个法律关系中,商家和组织者并非像学生和学校的关系一样,而且个人还是在外出期间、不是在会场内因会务组织的原因导致的扭伤,除非会务组织者在个人外出扭伤中有什么实质的失责之处,否则会务组织方基本没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
个人认为此种情形跟组织者并无责任,如果是在会议期间因组织者的组织场地、设施、安排等存在问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应当由组织者承担法律责任。但题中情形,应属于商家个人行为,且其受伤与组织者组织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这个外出是商家统一安排的可以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你私自外出受伤,那责任就应该你自己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