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经2005年9月9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规定》共21条,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