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购买货物名称必须写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 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 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 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填写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主要考虑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另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公告(2015)24号)第十六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如实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及单位全称,购货方无纳税人识别号和单位名称的,纳税人识别号可填写15个"0",单位名称应填写购买人个人名字。 因此,若收到填写不齐全等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普通发票
相关的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原文,税务总局说的是: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这段话的最前面已很明确的表述为“个人消费者”购买......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对此问题也曾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了,这条规定很明确限定了适用对象只能是“个人消费者”,也就是针对个人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因为,作为自然人个人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不可能提供诸如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因此予以明确: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对于发票开具方,除客户名称以外其他的购买方信息项目自然也就无需填写。
除了向个人消费者开具发票可按上述办理外,按照发票开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当然,作为发票的取得方,相应也应当取得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