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退出对本案的审理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本案的审判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烟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是老同学、老部 下、老上级,交往较深、关系密切等。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回避。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l)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