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看当初辞职的时候办理的时候,是按照什么程序履行的手续了。
一般情况下,即使你是辞职,走的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这样办理失业保险的话,是可以的,不存在查处的问题。
现在很少有单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走辞退的程序,即使是员工犯错被开除、辞退,往往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办理,以免员工在日后找工作中受歧视。
如果公司按照辞职的程序办理的,结果按照辞退去办理失业保险,即使劳动局失业保险科查处了,也不会对公司怎么样的,因为办理的时候失业保险科当时就是负责审核的,顶多也就是把领的失业金退回来,别的基本不会有什么处罚。
重新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再办理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