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的情况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1、《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如下: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如果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该分包人要承担责任,其次,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最后总包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总包人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且总承包人没有尽到约定的管理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至于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责任大小的划分,应该按照他们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该问题可作如下分析:
一、相关法律对合法分包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同时《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如果分包的工程是发包人指定的,总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该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此时,如果总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可总结如下:如果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该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其次,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后,总包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