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的认定条件,严格按照民政部制定下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