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通知人民法院解除保全裁定即可。原告撤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诉讼就不存在了,也就没有诉讼保全的必要。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可能因为工作疏忽或者太忙,没有及时解除,当事人提醒一下承办法官即可。
《民诉法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