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89 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390 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