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上报送资料,去办税服务大厅。
1.申请单位关于撤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事项的情况说明(申请单位盖公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关于未针对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的书面承诺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盖公章)。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两份)。
4.撤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登记表 。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您单位的情况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申请的纳税人,应报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随带电子文档)和下列附送资料:购货方提出申请的,应报送下列附送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退货合同或协议(销货退回提供);(3)折让折扣协议(销售折让提供)。
政策依据:
1.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5.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审批级别:办税服务大厅
报送资料:
1.申请单位关于撤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事项的情况说明(申请单位盖公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关于未针对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的书面承诺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盖公章)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两份)
4.撤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