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
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
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
,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
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