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是相区别的,即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与作为结果行为的物权行为分离的后果,如前面所述的一样,债权行为自合法成立时生效,而物权行为作为结果行为,其效力状态自然无法影响到债权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