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目标可分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审计总体目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四章 第25条规定: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审计具体目标**
根据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教材《审计》的记载,具体审计目标是指注册会计师检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所包含的每项认定是否真实。具体包括:
一、与所审计期间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即检查这些交易是否真实发生。
2、完整性。即检查已经发生的交易是否被瞒报或漏报。
3、准确性。即检查真实发生的交易,是否按正确的金额反映。
4、截止。即检查本期的交易是否均在本期反映,本期所反映的交易是否包括了其他期间的。
5、分类。是否按正确的方式对各类交易分类反映,如固定资产出售收入是否被列为主营业务收入等。
二、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审计目标
1、存在。即检查已经列报的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存在。
2、权利和义务。即检查所列报的资产是否所有权归被审计单位,负责是否为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3、完整性。即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资产或负债的情况。
4、计价和分摊。即检查真实存在的资产或负债,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正确摊销。
三、与列报和批露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以及权利和义务。检查批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2、完整性。检查应当批露的是否均已批露。
3、分类和可理解性。检查批露的内容是否正确分类,表述是否清楚。
4、准确性和计价。检查批露的内容措辞是否准确、金额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