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常州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情况核查的通知
常公积金[2011]2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对常州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情况核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调整对象
2011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2011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050元;最低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即: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1140元,金坛市和溧阳市均为930元。
3.缴存比例。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
4.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仍为15%。
(三)调整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步骤
1.各缴存单位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以下简称受理点)拷贝基数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2. 各缴存单位按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位职工。
3.各缴存单位携带填录好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最好以U盘形式)到受理点进行基数调整。
4.各缴存单位携带U盘到受理点拷贝调整后的职工清册进行核对,并在6月30日前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受理点,不返回或逾期返回均视作单位已确认处理。如有差错,单位应到受理点重新调整。
5. 各缴存单位按调整后的基数汇缴2011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五)注意事项
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前,应先汇缴2011年6月份及补缴之前欠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基数时,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验审手续。
验审内容为查验核对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工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社保缴纳情况等信息。
(二)各缴存单位应于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携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原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和《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到受理点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
(三)各缴存单位在缴存情况核查和单位登记证验审的同时,要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发现职工个人信息不准或有误,要及时提醒职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修改。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单位操作,各缴存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站(www.czgjj.com)下载相关政策文件、业务指南及表格。
四、金坛市、溧阳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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