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主要业务有七项:
(一)税收征管
1.税收种类: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代国家税务总局征收),船舶吨税(代交通运输部征收)
2.关税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海关征收的,海关是唯一有权征收关税的机关。
海关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
3.我国关税职能作用的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以调节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为主,兼顾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和保护国内幼稚工业的职能作用。
(二)查缉走私
1.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进出口贸易秩序。
2.作用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有利于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有利于保护国内产业。
(4)有利于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
3.缉私体制和海关缉私警察
1998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做出三项重大决策:权力部门不再经商办企业;海关组建缉私警察,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走私案件由海关统一归口办理,所有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现行《海关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打击走私的主导地位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
(三)通关监管
海关监管对象不仅仅是进出境的“物”,还包括当事人对这些“物”的相关行为。
通关监管具有基础性,其他任务均由通关监管派生而来。
通关监管具有再管理性,即海关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及其各项管理制度。
通关监管具有法制性与政策性,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在整个监管过程中,严格贯彻党和国家对进出境活动的诸项政策。
(四)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
自1996年起,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一直保持在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50%左右,占据我国外贸的半壁江山,成为外贸出口的第一大贸易方式。
历史性贡献:
(1)加快我国成为世界贸易大国的步伐。
(2)促进我国吸收外资工作。
(3)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4)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
(5)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中发挥重要作用。
(6)扩大就业,培养大批产业工人,推进我国工业化进程,为许多地区提前实现小康、共同富裕做出突出贡献,推进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
(7)密切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的经贸关系,有力促进了港澳的繁荣与稳定,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和经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海关统计
编制海关统计作为法定任务开始于1987年。
从1981年起,国家在公布经济计划执行结果的公报时,开始使用海关统计资料。1992年,国务院批准在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有关进出口统计数据采用海关统计数据。
199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为基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把税则与统计目录的归类编码统一起来,规范了进出口商品的命名和归类,使海关统计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明确了海关统计的性质、任务。
(六)海关稽查
1994年10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条例》,中国海关正式行使稽查权。1997年1月3日,国务院以第209号令发布了《海关稽查条例》。
(七)口岸管理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了国家口岸办公室,将口岸规划和审理职能转到海关总署,并在海关总署设立“国家口岸规划办公室”。2006年5月25日,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同意,将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公室更名为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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