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这里所谓的交付不动产,不是说的物权的变动,而是指交付使用,就是我们生活中所说的“交房”或者“交钥匙”。以房屋为例,理解该条文:如果买房子,开发商给买方交钥匙、交房应当在房子的所在地进行。
交付不动产是指转移不动产使用权和占有权。其合同的履行地是不动产的所在地。
比如房屋,土地,履行地点即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