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用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5-04-21 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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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对你公司通过出让或转让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学校建成次月,你公司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的规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