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司法局提交的简历应注明哪些内容

2025-05-05 17: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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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新律师事务所五个备检索名称(在报送申请材料前提交并检索)。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
  2、设立人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3、所属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即设立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以及是否同意设立等;
  4、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4)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5)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6)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7)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8)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9)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10)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1)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2)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5、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8、设立人名单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应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所应有三名以上合伙人);
  9、设立人个人情况材料按一人一套顺序排列,报齐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求学、就业和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简历;
  (2)相关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司法职业或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专职执业的证明:专职执业保证书;原有工作的,应当提供辞职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批准退休的文件。无业的,要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是农民的,要提供户籍证明;除退休人员外,其它发起人要提供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中介机构的证明;
  已连续执业的律师除外。
  (4)与原律师事务所已交接业务和结清债权债务的证明;
  (5)在申请设立新所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6)设立人申请到住所地以外的市、县设所的,应当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10、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清楚,报所属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