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同时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扩展资料
营改增后可以抵扣的情形: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参考资料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营改增企业,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小汽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已明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有关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如取得上述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的,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未取得上述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第538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收政策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所以,公司购车作为固定资产也可以抵扣进项增值税,但对车辆有严格要求,即,不能是小轿车,因为这种车不能严格的区分公用还是私用,所以不准抵扣。
也可以说,除了交消费税的车辆,其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车辆进项税都可以抵扣销项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