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年货与职工旅游可否作福利费扣除?

2025-05-09 20: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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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扣除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为职工过年发放年货、职工旅游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扣除?它是否属于职工生活、卫生保健的非货币性福利?有的税务咨询部门说列举项目中没有,所以不能列支,但列举项目后有“......等”字呀,是否应包括?税务咨询部门说税法“等前不等后”,即“等”之前的可以扣除,“等”之外的不能包括,有这种说法吗?那“等”字还有什么意义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中职工福利费列举是穷尽式列举。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均不得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为 职工过年发放年货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如果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应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2、一般企业在组织职工旅游时,有办公室组织,也有工会组织等情形。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如何税务处理?关键看是哪里组织的,以什么名义组织。  若是以工会名义组织单位职工搞活动,发生旅游的费用应使用企业拨缴给工会的工会经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只能企业提取并拨缴给工会的费用。税前扣除只能是凭《工会经费拨缴款凭证》。否则不能直接计入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   若是以企业名义为单位职工搞福利,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并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的,“ 单位组织职工出去旅游的费用”应属于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非现金形式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项“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单位组织职工出去旅游的费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