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信靠谱吗?好做吗?

2025-05-10 23: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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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是1988-03-02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中汇广场A座10层1001室。

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000100007381Q,企业法人刘正浩,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煤炭经营(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水利、港口、码头、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资产受托管理;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矿及其产品、钢材、机电产品、小轿车、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针纺织品、日用品、纸张及纸制品、燃料油、润滑油、石脑油、石蜡、农副产品、土特产品、饲料;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324098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78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54家公司,具有7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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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诈骗平台,大家小心,本人被这个平台骗了2万块,要不回来了,打着平安保险承保的旗号,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太可恨了,洗钱的平台,大家不要相信,不然本金有去无回。

回答3:

经审理查明:
2017年年底开始,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正浩伙同H某某、T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没有煤炭货源以及铁路运输计划保障的情况下,虚构“从神华西北公司买煤卖给国有控股的中国正信公司,再由中国正信公司将煤卖给杭州众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成公司),杭州众成公司再把煤卖给神华华北公司”的营利经营模式,保证每个月销售煤炭100万吨,且众成公司获得每吨煤5元的固定收益,诱骗杭州众成公司与正信公司等签订相关买卖合同,提供资金加入所谓的煤炭合作生意。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份,杭州众成公司先后以承兑汇票形式向正信公司打入保证金、货款共计9994.3万余元。被告人刘正浩、H某某、T某某等人将汇票贴现,相关人员各自将部分款项截留,用于个人挥霍、归还借款、投资等用途,部分款项用于所谓的生意投资,部分款项经过其几人控制或联系的公司进行空转,制造从事煤炭生意的假象,骗取杭州众成公司继续投入资金。至2018年6月案发时止,刘正浩一伙造成杭州众成公司损失约6858万余元。
上述众成公司提供的资金中,有共计983余万元资金被刘正浩转移至北京帝朗恒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用于支付正信公司的房租费用以及滞纳金、员工工资、诉讼费用等开支等与履行合同无关的开支。
被告人刘正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合同诈骗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正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H某某、T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Z某某1、S某某1、W某某、Z某某、L某某1、G某某、H某某、J某某、C某某1、Z某某2、B某某、K某某、W某某1、C某某、W某某2、C某某2、D某某、X某某、H某某、J某某、Z某某、H某某、W某某3、Y某某1、L某某、S某某2、W某某、F某某、X某某、L某某2、S某某、Z某某1、Y某某2、Y某某、Z某某3、Z某某2、M某某、W某某4等人的证言,煤炭买卖合同及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委托服务合同,商业承兑汇票,神华外销交易合同,华电项目进出明细,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委托授权书,委托代持股份协议,租赁合同,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单位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正浩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刘正浩的操控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正浩作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正浩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本案漏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本案漏罪作出判决,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正浩作为被告单位的负责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刘正浩及被告单位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均应认定为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刘正浩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400000元。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正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前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1日起扣除前罪已羁押的25天,至2031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单位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正浩按合同诈骗参与额退赔被害单位杭州众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