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在什么情况下视为送达

2025-05-11 03:29:1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以后就视为送达。

回答2: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收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
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
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
送达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已送达"

回答3:

已取得送达回证为凭。

回答4:

一、最常见的是直接送达,即当面送达,一般送达时要求接收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以证明已送达;
二、邮递送达,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等可查询的邮递方式向对方送达,对方的签收则邮政后留下相关证据线索;
三、民事诉讼中还规定了公告送达,在报纸上、网络上公告一定期限后,视为送达;
四、随着科技的发达,电子邮件方式也成为一种送达方式,但要设置送达和阅后自动回复,以表明对方已接收。
五、通过电子传真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文书。
六、送达时对方拒对,可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将相关法律文书留到受送达人住处,并拍照留证的,视为送达。
七、另外,还有代为转交送达等方式。
总之,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逐渐多样化,民事诉讼中更为多样,刑事诉讼中方式相对少些,不对有一个共同点即,送达的同时要有证据材料证明已送到,这样才是法律认可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