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
营改增后,在发生经济业务时,如果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的资料为: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以上资料建立于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身份,如果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他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确定对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身份证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