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001年1月-2004年12月按大兴安岭地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100%,2005年1月-2011年12月按黑龙江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20%,逐年计算确定安置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安置职工个人全额自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金,给予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安置职工个人承担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