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是达到一定数量的股东人数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瑕疵,可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限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赋予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途径。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可基于两种事由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一是作出决议的会议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二是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内容方面的规定。其中,公司决议程序上的瑕疵主要体现在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