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城企业集团公司原是省属企业后下放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管理,现改制300元一年买断工龄,能接受吗?

2025-05-08 08:55:16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不接受

回答2:

江西l全南县粮食部门2003年改制时就是300元,时至今日已过去七年还是300元...2010年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50元。而“现行的300元/年工龄标准也符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牛啊真的是牛啊。这也是“善待、厚待职工”?

回答3:

江西长城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改制有问题
江西长城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有问题
一、基本原则有问题
口口声声说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办发[2010]55号文)文件精神,下面来对照一下:
1、政府的文件。“基本原则: 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坚持善待职工、厚待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先安置职工后安置干部、先完成农垦企业改制后改革完善企业管理体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均衡性,防止出现政策不平衡和盲目攀比现象。”
2、企业的文件“基本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防止出现政策不平衡和盲目攀比现象。”
由此可见企业省略了“坚持善待职工、厚待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那么善待、厚待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可想而知了,职工群众毕竟是弱者。
二、因为穷欠债多所以只给你们300大洋,出发点有问题,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0年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50元。而“现行的300元/年工龄标准也符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牛啊真的是牛啊。这也是“善待、厚待职工”?
三、歪曲、乱解“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防止出现政策不平衡和盲目攀比现象。”
据了解全南县粮食部门2003年改制时就是300元,时至今日已过去七年还是300元,这就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符合安置政策“同城同标准”的要求。这是纯粹是欺压百姓以300元转移视听、混淆黑白,这才是标准的混淆视听。如果是这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赣府发〔2010〕18号文件就不要出台了最低工资就不要调整了,因为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防止出现政策不平衡和盲目攀比现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是我们改制要依法、依政策的连续性,不是机械的定一个数字“五十年不变”,而是政策不变。
回头看2003年的全南县粮食部门改制,当时的全南县最低工资标准是210元,这就体现了改革“坚持善待职工、厚待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政策的连续性就是按政策办事,当年是按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来补偿,而今也应当按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来补偿,这样才符合“同城同标准”政策要求。
四、“长城集团的职代会召开及方案的制定已充分做到了尊重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了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人为操纵“职代会”的问题”
这一问题只说“知情权”,对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职工经济补偿,有否向职工代表解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知在企业职代会上有否告知职工代表300元是怎么来的吧,有了前面二点用脚子头都可以想得出结果,我就不信这些职工代表会放着最低最低的法定标准550元不要,而去举手同意300元的标准,这不是问题是什么?况且职工代表是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不告知他们他们又如何维权,这不是欺骗职工代表、操纵“职代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是什么。
五、呼吁八一场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向全南县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转载《天涯论坛》

回答4:

300元一个月都少了。

回答5:

不能 真的太少了

回答6:

绝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