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有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不是你说的什么原告向检察院叙述情况 检察院根据情况下令逮捕。逮捕需要侦查机关初步查明基本案情 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有逮捕的必要,继而向检察院呈请批捕,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才准予逮捕。
参见《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是的,你的这个问题是混淆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操作程序。
具体告知你如下:
1、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驶提起公诉的权利,它办理的案件中是没有原告的,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原告只出现在民事案件中,只出现在法院的案件中,不会出现在检察院的案件中的;
3、不是原告向检察院叙述情况,是受害人或者证人向检察院陈述受害经过或者如实告知他看到的案情事实;
4、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是两个单位,没有权利命令公安机关的工作,只有通知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工作;
5、本问题混淆了很多概念,需要理一下思路的。
捡蜜院批一捕罪犯并非单就原告向捡察院叙述的况就下令批捕的而根据公安机关根据案件进行侦查再根据侦查情报捡查院批准有公安局执行批捕再有捡查院起诉有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定罪。
一般都是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确定嫌疑人报请检察院批捕。也有检察院侦办的案件交由公安机关抓捕。
检察院批捕嫌疑人,一般都是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够到了逮捕的条件,公安机关就会提请检察院批捕。检查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再进一步的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批捕条件。最后再做是否批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