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不到庭的,原告,视同为撤诉;被告,视同为放弃答辩;如果法庭已经查明案情的,可以缺席判决。
1、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