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免去村长(村主任)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主任是村民委员会成员)
中国政府网链接:http://www.gov.cn/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8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