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纠正一点,你的情形要签的不是劳务合同,是劳动合同。
第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现在你不具有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资格,《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所以1年的起算时间也是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满一年时,你才具备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至于你所说的赔偿,不太明白,如果指双倍工资的话,下面做答,如果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是从06年8月1日起算的,如果你继续在公司做的话,没有什么赔偿。
第二,双倍工资。是从08年2月1日开始起算的,不是双倍底薪,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奖金。所以你的双倍工资是包括房补、饭补、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的。但是你的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是以发票形式报销出来的,不知道在你的工资单上有没有体现,如果没有,我觉得这两个很难支持。但是你又有报销凭证,我觉得可以一试。
再解释一下,为什么从2月1日开始算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是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里面有条规定,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不算违法,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到1月31都可以签或补签,且不违法,所以要从08年2月1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又进行了明确说明。
第三,是包括在工资内,第二条已经说过。
第四,举证责任问题。你需要证明的是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你所列的证据来看足以证明这点。至于你的工资条能否被承认,这取决于几个因素:
1.你的工资条是否有公司公章或者领导人签字,如果有,则直接可以作为证据。
2.如果没有,则看公司能否举出其它证据来反驳你,如果公司举不出来,则你的证据也应该被采纳。
第五,你的申请理由足够充分,如果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的共有三项:
1.双倍工资
2.到09年1月1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则加一项经济补偿金。当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也没有什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一说了。
第六,仲裁的步骤。你可以直接去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后,协商不成再进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会告诉你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上诉法院,我国的劳动法案件审理体系包括一调、一裁、两审,调指仲裁的调解,裁是仲裁调解不成后的裁决,最多是法院二审,也就是终审。
第七,我想破头也不想出来什么情形你会败诉,就是赔多赔少的问题,比如你工资里的饭补、房补、交通补助、通讯补助不予支持,只按你的底薪进行赔偿,这是最坏的结果。社保肯定支持,也是基数的问题,无固定期也会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什么这个年代有这么多人为出了一部《劳动合同法》而出来向公司要钱的,而且要了这点钱,公司也不会再要这个员工了。这是何苦的呢?一个丢了饭碗,一个招人的时候心惊胆寒的。说实在的,我给你最大的一条建议是,要求公司补签合同,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理由是在外面跑来跑去不容易,生个病,出个工伤的话,公司那个时间赔的钱就多了,说白了还是为公司考虑。
回答如下:
1、经济补偿时间从2008年1日1日起生效。
2、27个月是错的,你的情况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应当签订的次月起,即2008年2月起。共11个月。
3、底薪+房补+饭被都算工资内。但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4、胜算很大,双倍工资会非常简单处理。但是其它就不知道了。估计劳动局也不会帮你了。
5、不会败述。
最终还是建议你慎重考虑,一份好工作比什么都重要。
你所拥有的证据应该说是比较充分的,公司应该给予你赔偿,赔偿的期限应该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时计算.
赔偿和主张的内容是:支付你应得的工资\新法实施起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等等.
步骤:一.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反映,以求得协商解决;二如果协商解决不成的话,你可以持有关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的话,你与公司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你胜诉的把握100%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