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于“旷工”作了“无正当理由”的限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无故旷工”,只有“无故旷工”才是属于违纪行为。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年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虽然《条例》已经废止,但是你的情况依旧有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产的,单位依旧需要支付工资。由此可见,如果台风影响到单位生产了,那么这个时候也就不存在上不上班的问题。
然而关键问题在于,如果台风还没有那么严重,只是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危险的话,不上班是不是构成旷工呢?看来我们还是无法绕开对“旷工”的定义。由于《条例》已经被废除,究竟何为“旷工”,更多的则要看企业规章中的规定,如果你们单位对台风情况不上班规定为旷工,又没有违反民主程序,那么一般就是有效的,所以你要照常上班。
总而言之,还要具体看两个因素,即企业内部规章规定和台风强度,当然如果在上班途中因为台风导致伤害,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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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理,固定证据放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当然要去
不去
你想去就去,不想去就旷工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