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以上规定,判刑三年已经在看守所服刑半年的,余刑留下二年半。如果在改造中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依法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