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认为交警当时的调查记录描述的情况还是没有错的,超速是事实,驾车未确保安全也是事实,至于“采取措施不当”是一个比较泛的概念,包括刹车、避让转向、甚至提早发现等,其实就是违反《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该事故对方起码承担一半以上责任,所以让对方出点医药费也是正常的,毕竟你支付的已经超过交强险2万了。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一般都是机动车承担的责任大些,无过错责任原则吧。至于说你采取措施不当,官样话,不可深究。
都有责任!弱者小点!